正在征求意見的車船稅法實施條例擬明確,無車船稅納稅證明的車輛,將無法獲得年檢合格標志。
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將該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,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7月14日。
今年2月,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車船稅法,該法規(guī)定,公安、交通運輸、農業(yè)、漁業(yè)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、船舶檢驗機構和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行業(yè)主管部門應當在提供車船有關信息等方面,協(xié)助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征收管理。
同時規(guī)定,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請辦理車輛相關登記、定期檢驗手續(xù)時,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后辦理相關手續(xù)。
此前,車船稅證明不是車輛年檢的必備條件之一。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對上述規(guī)定予以細化,規(guī)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(xù)時,對未提交自上次檢驗后各年度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,不予登記,不予發(fā)放檢驗合格標志。
海事部門、船舶檢驗機構在辦理船舶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(xù)時,對未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,且拒絕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,不予登記,不予發(fā)放檢驗合格標志。
此外,對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,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、報廢、滅失的,征求意見稿規(guī)定,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,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、報廢、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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